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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16号

杨正兴申请执行黄书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正兴,黄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正兴。

被执行人:黄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35000元及利息2257元,承担诉讼费3913元、本案执行费6425元,合计人民币4475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及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书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475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及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仇雪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