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83号原告王永辉,男,50岁,汉族。被告杨延军,男,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杨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辉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王永辉25.00元。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