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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83号

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杨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辉,杨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83号原告王永辉,男,50岁,汉族。被告杨延军,男,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杨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辉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王永辉25.00元。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