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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625号

杨洋与白素妍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洋,白素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洋,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素妍,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阗,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杨洋。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