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洋,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素妍,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阗,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杨洋。
审 判 长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