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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889号

张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修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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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889号���告:张某某,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农安县。

被告:修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