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889号���告:张某某,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农安县。
被告:修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
张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889号���告:张某某,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农安县。
被告:修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