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盖恩来。被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董事长。盖恩来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260元,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95641元(含案件受理费1066.0元、执行费1315.0元),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惠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