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3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静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