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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33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3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静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