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51-1号
原告:宋静静。
被告:霍桂玲。
被告:张令勇。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静与被告霍桂玲、张令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静静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霍桂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苏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静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霍桂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宋静静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苏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吉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