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492号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航,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张福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被告张福全,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被告曹明刚,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福海、张福全、曹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海、张福全、曹明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