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125号原告牛玉花,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玉莲,原告之姐。被告高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
原告牛玉花诉被告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玉花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高军和原告姐姐牛玉莲到原告处,被告称其因经营木器厂资金不足,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牛玉花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高军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经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仍不能提供高军的具体住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忠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