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123-2号原告杜超。被告王秋燕。被告李明刚。被告贺永岗。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超与被告王秋燕、李明刚、贺永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王秋燕名下位于高密市姚哥庄镇姚前路职业中专对面门头房二间(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证姚哥庄字第××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王秋燕名下位于高密市姚哥庄镇姚前路职业中专对面门头房二间(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证姚哥庄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