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星。被执行人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424号裁决书受理李红星与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080元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其它案件中查封、处置,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及相关法律文书转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