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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24号

喀什冀衡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宏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什冀衡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泰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喀什冀衡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冯宝成。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泰钢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高炳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