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喀什冀衡发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冯宝成。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泰钢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高炳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