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峰,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川县中心街。被执行人胡学东,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罗桥村。曹小峰申请执行胡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学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学东返还申请执行人曹小峰购车款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93元及案件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胡学东于2016年5月16日将上述案件款26268元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当日申请执行人曹小峰也履行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一)项内容,即将陕J303**号的车辆归还被执行人胡学东。申请执行人曹小峰将本案案件款25993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