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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27号

洪武集团凤阳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汉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机构代码78108718-7.

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

被执行人:代汉金,196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洪武集团凤阳县皇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汉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判决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