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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20号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广德县柏垫镇柏垫金政商贸城房屋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广德县柏垫镇柏垫金政商贸城的24套房产(详见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