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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589号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8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雷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