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8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雷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飞 关注公众号“”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58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告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雷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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