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57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宝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守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