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23号原告程香。被告孔令彬。被告王旭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香诉被告孔令彬、王旭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香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令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香申请撤回对被告孔令彬、王旭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香撤回对被告孔令彬、王旭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程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