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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157号

李鸿艳与江苏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鸿艳,江苏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57号申请执行人李鸿艳,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鸿艳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108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