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厂。申请执行人王爱香。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东原大鑫面粉厂。被执行人马汝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道厂、王爱香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马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1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爱芹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