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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50号

王道厂、王爱香与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马汝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道厂,王爱香,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马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厂。申请执行人王爱香。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东原大鑫面粉厂。被执行人马汝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道厂、王爱香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鑫鑫面粉有限公司、马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1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爱芹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