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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758号

陈明康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若难与被执行人陈明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明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轩打印人张轩校对人张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7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若难与被执行人陈明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明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