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5民初1258号

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258号

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金祖,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长德,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撤回对被告青海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8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西宁兴融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