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379号原告刘宝东。被告田丽梅。被告马玉珍。被告张金修。被告张路。被告张田。被告高密市倪家庵小学。法定代表人张继雨。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宝东与被告田丽梅、马玉珍、张金修、张路、张田、高密市倪家庵小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位于高密市凤凰大街西首文昌居小区1#楼5单元201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位于高密市凤凰大街西首文昌居小区1#楼5单元201室。查封期间以上房屋由被告高密市倪家庵小学负责保管,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