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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38号

李顺囡与崔克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顺囡,崔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囡,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崔克进,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克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170元,未执行到位10317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