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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340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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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34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边县居民,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盐边县居民,现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