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民初531号

朱子祥与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子祥,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531号原告朱子祥,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法定爱吧人张金淼。

原告朱子祥诉被告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拥军任审理。2016年5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朱子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