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531号原告朱子祥,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法定爱吧人张金淼。
原告朱子祥诉被告株洲新芦淞玉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拥军任审理。2016年5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朱子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