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794号原告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世纪方舟步行街一区**号。法定代表人顾革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国,职务职员。被告庆安县春秋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庆新街新志委**组**号。法定代表人赵裕峰,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住所地:庆安县。负责人计明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建波,职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涛,职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副行长。
原告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安县春秋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安县春秋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75.00元,减半收取39,937.50元,由原告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红彪
审 判 员 李福来
代理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