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35号原告吴宪荣,女,汉族,现住绥化市。被告迟秋生,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荣诉被告迟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00元,免收。
审判员 乔永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世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