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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70号

金苏怡申请执行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苏怡,高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金苏怡,女,2006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理人:吴萍,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永,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苏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