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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72-1号

吴培峰诉刘建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培峰,刘建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72-1号申请执行人吴培峰,男。被执行人刘建猛,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0日做出的(1997)乾法经初子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刘建猛三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猛银行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审 判 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