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72-1号申请执行人吴培峰,男。被执行人刘建猛,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0日做出的(1997)乾法经初子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刘建猛三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猛银行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审 判 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