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某林场,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宋某林,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与被执行人宋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方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方林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岑启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海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