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峰,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崔佰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启峰与被执行人崔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启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全
审判员 荣景军
审判员 李凤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