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55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银,银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杨宇鹏,银行客户经理。被告李福山,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品品,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传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山、李品品、李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