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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482号

张彦州与葛旭伟、刘志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彦州,葛旭伟,刘志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82号原告张彦州。被告葛旭伟。被告刘志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州与被告葛旭伟、刘志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州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葛旭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刘志孟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旭伟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刘志孟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