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白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会旭,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会旭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