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04号原告安某甲。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邵福申。被告安某乙。案由:赡养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某甲、冯某与被告安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安某甲、冯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甲、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某甲、冯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