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民初404号

安某甲、冯某与安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安某甲,冯某,安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04号原告安某甲。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邵福申。被告安某乙。案由:赡养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某甲、冯某与被告安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安某甲、冯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甲、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某甲、冯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