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孔现英,女,1954年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被执行人杨萍,女,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萍的存款或者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