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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919号

杨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现英,杨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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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孔现英,女,1954年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被执行人杨萍,女,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萍的存款或者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