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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723号

魏霞、李霞与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霞,李霞,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723号申请人魏霞。申请人李霞。被申请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市政府宿舍宿舍北临),现办公地点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北路翠都国际大楼15层。法定代表人尹雅伦,经理。被申请人尹雅伦。被申请人董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霞、李霞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8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王鲁宁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同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