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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63号

申请人李美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林,薛俊刚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李美林,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薛俊刚,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美林申请执行薛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俊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俊刚向申请执行人李美林支付借款20000元,讼诉费1025元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俊刚履行完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美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薛俊刚承担。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