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092号原告孙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