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91民初63号

尹现德与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现德,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63号原告尹现德。委托代理人单永涛,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道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现德诉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现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现德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25元,由原告尹现德负担。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董志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