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1执异1号异议人吴慧(利害关系人),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黄斌,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凯旋,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鲜艳,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廖志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远高,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鲜艳与被执行人杨远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彗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慧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是(2015)柳铁执字第246号,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柳铁执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柳州市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30栋3号的商品住宅一套,该商品住宅登记所有��人是异议人,而异议人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的查封行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另提供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请求本院撤销相关执行行为。经审查查明,异议人吴慧与被执行人杨远高系夫妻关系,柳州市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30栋3号的商品住宅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属吴慧与杨远高共同共有,产权登记时间是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鲜艳与被执行人杨远高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已于2015年5月13日审理完毕,相关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是(2015)柳铁执字第246号。2016年1月21日,本院根据陈鲜艳之申请,作出(2015)柳铁执字第2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商品住宅。
本院认为,异议人吴慧与被执行人杨远高系夫妻关系,柳州市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30栋3号的商���住宅属夫妻共同财产,该住宅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性,为确保本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本院查封该住宅并无不当。因而,异议人吴慧提出的书面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春喜代
审判员 陈英铨代
审判员 易 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