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陈何冰,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7房间。
原告陈何冰诉被告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何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人陈何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