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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82号

黄某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孙某蒙,黄某雨,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申请执行人孙某蒙,女,申请执行人黄某雨,女,法定代理人黄某,男,黄某雨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某年,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黄某、孙某蒙、黄某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0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要求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326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9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给付了申请人1128.10元,扣除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逾期利息182.56元、案件受理费615元,即下欠申请人征地补偿款为32269.46元。后,因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该次的执行,本院依法终止了上次本案执行程序。2017年4月7日,本院再次扣划了被执行人了银行存款29408.46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398元,给付申请人29010.46元,扣除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逾期利息2004.74元,至今仍下欠申请人征地补偿款5263.7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并同意再次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