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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4执恢4号

张月利与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利,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利,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张月利与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石龙区劳动监察大队索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张月利与被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支付张月利工资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