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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372号

谭连飞与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连飞,刘长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72号原告谭连飞,住兰西县。被告刘长贵,住兰西县。

原告谭连飞与被告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式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