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72号原告谭连飞,住兰西县。被告刘长贵,住兰西县。
原告谭连飞与被告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式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丰 来自:
谭连飞与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72号原告谭连飞,住兰西县。被告刘长贵,住兰西县。
原告谭连飞与被告刘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式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