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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957号

原告周如意诉被告杨玲所有权确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如意,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957号

原告:周如意,女,1944年9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周如意诉被告杨玲所有权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如意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如意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力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