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957号
原告:周如意,女,1944年9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周如意诉被告杨玲所有权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如意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如意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力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