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17栋1层9号。法定代表人靳思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松花路60。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字第1号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1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本院强制执行,于2016年5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香坊区星光街4号930-931栋的房屋,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档案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