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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64号

张小军、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柏全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柏全珍,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周根良,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沈永彪,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柏全珍、周根良、沈永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大量执行案件,公司的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其余三个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