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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006号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郑来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006号

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来清,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来清准确住址,且不缴纳公告费用,应视为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自